为全面提高纪检信访举报工作的科学化水平,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强化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总体部署,依照《党章》、《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有关规定,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建章立制环节关于加强制度梳理、推进制度建设、强化制度执行的要求,现对《河南省直属机关纪工委纪检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加以修订和完善。
第一章 信访举报工作的主要职责
第一条 通过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网络举报等,受理涉及党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第二条 坚持执纪为民,把维护群众利益作为信访举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法保障群众的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第三条 把群众反映的各种问题,经过筛选、加工、整理,用各种信息载体反映给纪检机关领导和有关部门,作为决策和部署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四条 围绕查办案件工作重点和信访举报反映的突出问题,注重发现、筛选和提供案件线索,提高信访举报案件线索的利用率和准确性。
第五条 发挥信访举报工作信息灵敏、手段灵活、联系群众密切等优势,化解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
第六条 对转交有关单位承办的信访举报进行督促催办,推动有关单位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七条 对下级纪检机关的信访举报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二章 信访举报的受理范围
第八条 群众对省直机关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第九条 省直机关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的申诉。
第十条 深入治理基层群众办事难、不落实、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等“中梗阻”问题,着力转变省直机关和党员干部的工作作风。
第十一条 按照有关规定,属于省直纪工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纪检信访举报的事项。
第十二条 对属于省直机关范围但不属于省直纪工委管辖,需转上级纪检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的纪检信访举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转交有关纪检机关处理。
第三章 信访举报的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对群众来访、来电热情接待、认真接听,如实填写《接待来访记录》和《举报电话记录》,不清之处要及时询问,确保登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群众和单位直接向省委省直工委领导反映情况或举报,有关领导须通知信访工作人员参与接访并做好登记工作。接待人员要保障来信、来访、来电群众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遇重要情况和突发事件及时向省直纪工委书记报告。
第十四条 对来信举报(控告、申诉),要统一编号登记,全部录入微机管理。要保持信封、信页及其他物件的完整,并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群众向省委省直工委或省直纪工委领导投送的信访举报件,以及省纪委转来的举报信件,收信领导及有关人员拆阅后统一转信访工作人员按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对检举、控告件,要弄清被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主要的违纪问题和线索;对申诉件,要弄清申诉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何时、何地、在何单位、因何问题受到何种处分,是否经有关机关复议、复审、复核过及复议、复审、复核的结论,以及本人申诉的理由、依据和要求等。提出明确的拟办意见,由分管副书记审核,报省直纪工委书记审批。
第十七条 对接受的信访举报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进行处理。对上级纪委转来和直接受理的反映省管党员干部违法违纪的信访举报,直接呈送省直纪工委书记审批,然后退回或报送省纪委信访室处理。对处级党员干部的检举和控告,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副书记审核,报送省直纪工委书记审批后实施。对科级和科级以下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一般转交所在单位的纪检部门调查处理;对于问题严重、情节复杂的,经省直纪工委书记审批后,可由省直纪工委会同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纪检部门调查处理。对省纪委要求查报结果的信访举报案件,登记后报送省直纪工委书记审批,按照批示要求将信访举报件转交案件监督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对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和网络举报要及时办理,重要信访举报件的呈送或转办不得超过3天,告急和敏感性信访举报件应随到随办。
第十九条 在相同情况下,要优先处理、调查核实实名举报反映的问题,并向举报人反馈办理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奖励举报有功人员,保护实名举报人,严肃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
第二十条 信访工作人员通过举报网站,收集整理信访举报信息,定时登陆网络举报网站,将收到的举报信件通过保密介质转存到涉密计算机,建立专项工作台账,并按照信访办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禁止向无关人员透露网络举报情况、密码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信访监督
第二十一条 信访监督的对象和范围:
(一)省直纪工委信访监督的对象主要是省直机关处级和处级以下党员干部,重点是正处级实职党员领导干部。
(二)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应当进行信访监督:
1.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
2. 思想、工作、生活作风方面的一般性问题;
3.廉洁自律或不正之风方面的一般性问题;
4.情节轻微尚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问题;
5.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6.群众反映强烈、需要引起有关单位和领导重视的问题;
7.需要用信访监督形式解决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二条 实施信访监督要在管辖范围和干部管理权限内按授权进行,主要由省直纪工委负责信访举报的工作人员承办。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直纪工委书记安排,也可由其他有关人员负责实施。
第二十三条 信访监督的基本方法:
(一)发信访通知书;
(二)信访谈话;
(三)发信访情况通报;
(四)委托被反映人所在单位纪检部门实施信访监督。
信访监督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选择合适的信访监督方式。
第二十四条 信访通知书主要形式:
(一)有苗头性问题,需要及时打招呼提请注意的发《纪检信访提醒通知书》;
(二)需要了解情况,要求做出书面说明的发《纪检信访说明通知书》;
(三)有轻微违纪问题,要求及时整改纠正的发《纪检信访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发信访通知书,应附群众反映问题的摘抄和归纳,要求被反映人或单位在收到信访通知书10日内就群众反映的问题作出实事求是的书面回复。省直纪工委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信访谈话的主要形式
(一)对被反映人在思想、工作和作风等方面存在的一般性问题进行提醒式谈话;
(二)对被反映人确有违纪行为,但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进行诫勉式谈话;
(三)对受到错告、诬告的被反映人进行保护式谈话;
(四)对工作方法简单等造成干群关系紧张的被反映人进行说明式谈话。
信访工作人员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谈话形式。
第二十七条 信访谈话要做到“四个”及时:对存在一般廉洁自律问题的党员干部及时提醒;对存在轻微违纪苗头的党员干部及时批评教育;对反映失实的党员干部及时澄清问题;对工作不称职、群众意见大的党员干部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八条 信访谈话要坚持“五个”必谈:对涉及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必谈;对群众反映强烈突出的问题必谈;对反映党员干部作风方面的问题必谈;对情节轻微尚不构成违纪处分的问题必谈;对反映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必谈。
第二十九条 信访谈话的程序:
(一)发信访谈话通知书,通知被谈话人在约定时间、地点接受谈话;
(二)谈话一般应有两人以上参加,谈话前要拟定谈话提纲,做好准备;
(三)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进行。谈话时要充分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说明,并认真做好记录,必要时可让被谈话人提供书面说明和有关材料;
(四)根据谈话结果做出结论或提出进一步处理意见。
(五)省直纪工委委托被反映人所在单位纪检部门实施信访谈话的,被委托单位应将谈话情况和结论抄报省直纪工委备案。
第三十条 凡对被谈话人实施诫勉谈话的,填写《纪检机关诫勉谈话情况登记表》,报省直纪工委书记审批,并通知被反映人所在单位纪检和组织人事部门。
第三十一条 诫勉谈话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一般情况下,副厅级后备干部、省直单位正处级党员领导干部由省直纪工委书记、副书记实施谈话,必要时可以请被谈话人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参加;其他党员干部由省直纪工委副书记和负责信访工作的同志实施谈话,必要时也可以请被谈话人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参加。
第三十二条 诫勉谈话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2、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
3、对需要整改的问题,提出明确要求,并责成被谈话人作出检查和整改;
4、其他需要指出和告诫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实施信访监督,要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一)对被反映人说明情况的真实性要进行必要的核实,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跟踪检查。
(二)被谈话人认为信访举报的问题有出入时,可以进行申辩,谈话人要尊重事实,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申辩,有充分证据说明反映问题失实的,根据需要也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三)凡实施诫勉谈话的,除省直纪工委备案外,还要将有关材料转交其所在单位党组织。
(四)反映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查清的,可继续核查,也可提请有关案件核查人员协助核查,视核查结果再做处理。
(五)谈话过程中发现重要违纪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经省直纪工委书记审批后,转为立案调查处理。
第五章 信访举报的直查、督办与审核
第三十四条 信访工作人员对亟待查明、易查易结的信访举报问题,可以进行直接查办。主要包括:
(1)情节简单、线索清楚,短时间内可以查结的违纪违法问题;
(2)情况紧急,将要发生或正在发生,急需立即查明予以制止的违纪违法问题;
(3)集体访、越级访、多次重复信访中涉及的线索具体的违纪违法问题;
(4)网络舆情反映的亟待查明、易查易结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
(5)打击报复举报人的问题;
(6)领导批示的需要直接查办的其他信访举报问题。
第三十五条 对于直接查办的信访举报件,由分管信访工作的副书记审核,报送省直纪工委书记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对省纪委要查报结果的信访举报件,统一编号进行登记,报送省直纪工委书记审批。按照批示要求,将信访举报件转交案件线索监督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对属于省直纪工委管辖范围内的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可以使用公函,附信访举报件(或摘要件),转交有关单位纪检部门办理,并要求查报结果。
第三十八条 确定查报结果的程序:
(一)信访工作人员根据要求查报结果的范围和标准,筛选出要求查报结果的信访案件,登记后经分管副书记审核,报省直纪工委书记审批。
(二)工作人员根据领导批示,草拟交办函件,由分管副书记审核、签发。
(三)不宜原件转交的举报材料,要隐名转摘有关内容,严禁将举报材料泄漏给被反映人,切实保护检举人的合法权益。
(四)交办函件以及有关材料要整理、立卷,待查处结果报来后审核归档。
(五)要求查报结果的信访举报案件,承办单位应在3个月内完成初核,不够立案条件的,应及时报结;立案的,应在立案后六个月内办结;因情节复杂等原因不能如期上报的,要说明理由并及时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办结的,承办机关要向省直纪工委做出书面说明。
第三十九条 坚持督办与指导相结合,切实加强对信访举报案件的督办力度,对以下情况进行重点督办:
(1)超过期限仍未报结的;
(2)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
(3)承办单位组织不力、调查不认真,或者推诿敷衍甚至顶着不办的;
(4)省直纪工委审核后认为需要补充调查、重新研究处理意见或补报有关材料的;
(5)交办后仍然信访不断的;
(6)承办机关遇到难以解决的困难,需要上级给予指导支持等。
第四十条 要求报结果的信访举报案件,审理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要求,认真审核上报材料,严格把关。不能说明问题、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要求承办单位作补充调查。
第四十一条 审理工作人员对可以结案的要结果信访举报案件,在认真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包括:主要案情、调查核实情况、呈报单位意见、审理意见等有关内容),经分管副书记审查,报省直纪工委书记审批后,立卷存档。
第四十二条 凡涉及对当事人实施纪律处分的案件,按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并按授权范围集体讨论决定或在一定限度范围内进行公开审理。
第六章 信访举报信息
第四十三条 认真做好信访举报件和信访工作情况的登记和统计,每月向省委省直工委和省直纪工委书记、分管信访工作的副书记报送1次《来信来访来电摘报登记》;每季度、半年、全年分别向省纪委信访室报送1次《纪检监察机关接受信访举报统计表》。
第四十四条 加强对信访举报情况的综合分析,及时提供全方位、多层次、高质量的信访举报信息,为信访举报工作和领导决策服务。
第四十五条 加强网络举报和对互联网上重要涉腐舆情的收集、研判和处置,推进服务监督信息平台建设,提高信访举报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打造立体、便捷、安全、高效的信访举报受理平台。
第四十六条 对信访举报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来信、来访、来电中反映的苗头性、倾向性、典型性问题,要及时形成“专题信息”,报告省直纪工委书记,并按照批示要求报告上级纪检机关。对重大、异常信访举报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省直纪工委书记。
第七章 信访举报管理
第四十七条 信访举报管理工作按照五类处置方式和相应处置标准统一分类,明确标准,严格程序,规范处置。
(一)拟立案类。经过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需要立案调查,追究党纪责任的一类线索。
(二)初步核实类。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拟进行核查的线索,包括开展侧面了解、发函由被反映人作情况说明、请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与被反映人谈话、委托下级纪检机关进行了解等工作的一类线索。
(三)暂存类。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可查性,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暂时存放备查的一类线索。
(四)留存类。反映的问题不具体、基本不具备可查性的一类线索。
(五)了解类。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无可能开展核查工作的一类线索。
第四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对以上五类信访举报件反映问题的每一件线索,按照确定的处置方法和相应的处置标准提出处置意见,经分管信访工作的副书记审核,由省直纪工委书记召集有关同志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十九条 信访工作人员对确定的信访举报案件线索,要规范登记,建立台帐,按照领导批示,移交案件线索监管工作人员进行集中管理,确保对每一件线索的有效管控。
第五十条 对受理的信访举报件,要及时办理,不得延误。对属于不同级别纪检部门处理的问题,应迅速报告、转交或督办,不得积压、瞒报、漏报、迟报。
第五十一条 群众来信来访应有专人负责处理,严格保密。
(一)严格遵守信访举报件的办理程序和传递范围,信访举报件不得让无关人员翻阅,严禁将举报、控告材料及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等有关情况泄露给被反映对象和其他无关人员。
(二)信访人员不得私自摘抄、复印信访举报件或者擅自携带信访举报件外出,不得在工作以外的场合谈论信访中涉及保密的问题。
(三)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情况和提供信息,要区分情况,严格手续,防止有关保密内容在传递过程中泄密。
(四)对泄露信访举报内容并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第五十二条 信访档案管理
(一)信访举报工作中形成的材料,根据“谁办理、谁立卷”的方法 ,随时立卷、及时归档,按规定要求移送。案件类档案要案结卷成,并做到材料齐全、完整,标题简明、准确,排序合理、规范。
(二)文书类档案采用按年分类,案件类档案采用以案件为单元立卷,保持文件、资料的自身规律和内在联系,做到编目完备、装订牢固、裱糊齐整。
(三)需要笔录的内容,必须用毛笔或钢笔书写。
(四)归档的文件、资料不得残缺,不得加批注或任意涂改。
第五十三条 信访工作专用计算机等设备管理
(一)专用计算机软硬件及原始资料,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妥善存放、保管;信访工作人员调动时按照机要工作要求办理设备和技术资料的交接手续。
(二)信访举报件必须采取专用计算机摘录和存储,并实施加密措施,做到专机专用、专人管理,无关人员不得使用。
(三)严格遵守“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的规定,处理、存储涉密信息的计算机严禁与局域网、互联网连接或使用无关软件。
(四)对移动存储介质内的信息按原文件密级保管使用,严禁将存储涉密文件的存储介质在非保密计算机上使用。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直纪工委负责解释。原《河南省直属机关纪工委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豫直纪工【2010】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