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安监管办〔2018〕4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0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管工作,现就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分类分级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分级监管,严格落实责任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属地分级监管原则,切实履行建设
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管职责。
(一)省安全监管局依法负责全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综合监督管理,同时承担以下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1.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且不跨省域的建设项目;
2.省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跨两个及以上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依法委托实施的建设项目。
(二)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依法负责本辖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综合监督管理,同时承担省安全监管局承担以外的、以及省安全监管局依法委托实施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各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由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制定,并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
(三)建设单位注册地与建设项目所在地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按照属地分级监管原则,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监管。
(四)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中央驻豫及省管企业由所在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监管。
(五)危险化学品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
同时”的监管,按照其安全设施“三同时”分级监管的有关规定实施。
二、坚持分类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一)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环节。要以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的建设单位为重点监管对象,以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为重点监督核查环节,进一步加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管执法力度,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主体责任。
(二)坚持分类管控。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办法》第34条之规定,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方案和验收工作报告全部进行监督核查;对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方案和验收工作报告,按照“双随机”(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方式实施抽查。监督核查和抽查的重点是验收方案和验收工作报告是否分别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之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式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报告(式样)的要求,同时要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验收结果的现场监督核查,对核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三)建立事中事后监管长效机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与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建立建设项目立项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掌握本地区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查职业健康必须查“三同时”,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一体化监督执法机制,将建设单位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建立监督检查台账,依法开展各项验收核查工作。
(四)提高监管执法效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区别情况,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能。
1.在2017年5月1日《办法》实施之前,已经正式投产运行、没有依法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用人单位,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后应当责令其限期完成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存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等违法情形,逾期不改正的,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罚。
2.2017年5月1日90号令实施以后,尚未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没有依法履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后要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全面履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法律规定各项要求。
(1)对处于初步设计阶段的建设项目,未进行职业病危害
预评价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完成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按规定组织评审,责令其将预评价成果应用于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中。
(2)对于正在施工的建设项目,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完成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按规定组织评审,责令其按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职业病防护设施。
(3)对于投入试运行的建设项目但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完成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按规定组织评审通过后,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4)对未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就投入生产运行的,应当对建设单位给予警告,并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流程的要求,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要依法依规对其进行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停建、关闭。
三、建立通报制度,及时汇总上报“三同时”监管信息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定期统计分析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信息,对不开展监督检查以及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依法进行处罚的要进行通报。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要按照《关于调整职业健康定期报告内容的通知》要求,每季度同步上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12月5日前上报年度汇总表。
联 系 人:葛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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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