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737432916XK0007200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办
事
指
南
发布日期:2018年7月9日(更新)
实施日期:2018年7月9日
发布机构: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事项的适用范围、名称、编号、审查类型、审批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数量限制、申请条件、禁止性要求、申请材料目录、办理基本流程、办结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结果送达、监督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等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河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受理事宜。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的;
(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四)中央驻豫和省属企业占50%以上股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建设项目(股权以工商部门注册为准)。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安全监管局实施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第三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公布,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9号修正)。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77号)。
四、受理机构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受理中心
五、决定机构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六、申办方式
网上申请办理
七、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八、申请条件
(一)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与布局;
(二)建设项目符合当地政府区域规划;
(三)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等相关标准;涉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符合《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等相关标准;
(四)建设项目与周边重要场所、区域及居民区的间距满足安全生产条件,建设项目的设施分布和连续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及其相互影响情况,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应科学、可行;
(五)针对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影响采取的安全措施应科学、可行;
(六)主要技术、工艺成熟可靠;
(七)依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应安全可靠;
(八)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九、禁止性要求
无
十、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清单;
(二)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加盖公章);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加盖公章);
(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五)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加盖公章)。
十一、申报要求
(一)申请材料数量齐全,文档完整、清晰,符合法定形式。
(二)申请材料以PDF、JPFG、OFD、TIFF格式上传。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加盖公章),材料中含有签字、印章、结论性文字的须扫描后以PDF格式上传。电子图纸以CAD文件或PDF文件格式上传;纸质图纸须扫描为电子版文件,以PDF或常用图片格式上传。
(三)所有材料顺序标注页码。
十二、申办程序
(一)企业申请
申请人在河南省政务服务网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注册账号,登录河南省政务服务平台,按照申请事项要求的材料在线申请。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出具《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二)受理
1.省安全监管局政务受理中心在线受理企业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生成受理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但通过补正可以达到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生成补正告知书;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生成不予受理通知书。
2.受理通知书、补正告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在线送达申请人。
3.政务受理机构2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需要补正材料的,受理起始日期按申请人自上传补正材料之日计算。
(三)审查
1.省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管三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在线审查。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的,指派工作人员到现场核查。
2.经过现场核查,需要申请人进行整改的,现场核查人员填写《整改意见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整改全部内容和整改完成日期。整改完成日期不得超过法定办结日期。《整改意见告知书》在线送达申请人。
3.在法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申请人将整改情况、复查确认意见以及在整改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加盖公章),通过省安全监管局综合监管平台,扫描上传至安全监管三处。
4.安全监管三处根据工作人员审查意见或者现场核查(复核)和整改情况,至迟于法定办结日期2个工作日前,提出行政审批意见。申请人在法定办结时间内不能完成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安全监管三处提出不同意审批的意见,超过法定时间未提出审批意见的视为同意,提出同意审批的意见。
(四)决定
1.省安全监管局在法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审批决定。超过法定期限未做出行政审批决定的视为批准,做出批准的行政审批决定。
2.同意许可的在线送达行政审批决定书;不予批准的在线送达不予批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送达
在线送达审批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送达审查批复。
十三、申请接收(必要时)
1.窗口接收:省安全监管局政务受理中心
2.信函接收:建议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寄送
收件人: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管理局政务受理中心
接收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纬二路10号(纬二路与政一街交叉口)省直机关综合办公楼418室
邮政编码:450000
3.电子邮箱:xkb037165919888@126.com
十四、办结时限
省安全监管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十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请参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77号)有关规定。
十七、预约及咨询途径
河南省安全监管局政务受理中心 电话:0371-65919888
河南省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管三处 电话:0371-65919829
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可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和河南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平台或者咨询电话进行查询。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河南省安全监管局信访机构 电话:0371-65919722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纬二路10号(纬二路与政一街交叉口)省直机关综合办公楼418室
邮政编码:450000
(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 9:00-12:00;下午 13:00-17:00。
节假日办事预约电话:0371-65919888
二十一、办理基本流程(图)
河南省安全监管局行政审批流程图.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