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天气:
当前位置:首页-->安全监管-->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办事指南
】发布人:李清诚  来源:政策法规处   时间:2018-07-12 10:29:39  浏览 人次

                 事项编码:737432916XK00070001-3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变更)

发布日期:2018年7月9日(更新)

实施日期:2018年7月9日

发布机构: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事项的适用范围、名称、编号、审查类型、审批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数量限制、申请条件、禁止性要求、申请材料目录、办理基本流程、办结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结果送达、监督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等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河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事宜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受理和实施下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1.中央驻豫和省属企业占50%(含)以上股权的企业(股权以工商部门注册为准);

2.跨省辖市、直管县(市)的企业;

3.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上述范围以外企业的许可委托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受理和实施。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许可,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实施机关。”

(五)《河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四、受理机构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受理中心

五、决定机构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六、申办方式

网上申请办理

七、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八、申请条件

(一)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2.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3.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二)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2.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3.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4.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5.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三)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和储存设施,应当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五)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六)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七)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2.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4.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5.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6.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7.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8.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9.变更管理制度;

10.应急管理制度;

11.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12.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13.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14.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6.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17.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18.承包商管理制度;

19.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九、禁止性要求

十、申请材料

(一)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的

1.申请材料目录清单;

2.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加盖公章);

3.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申请书(加盖公章);

4.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社会信用统一代码);

5.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名单、类别和证件编号);

6.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二)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申请变更许可范围的

1.申请材料目录清单;

2.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加盖公章);

3.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申请书(加盖公章);

4.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应明确相关职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6.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以及特种作业操作证统计表(名单、类别和证件编号);

7.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项目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8.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原则上要有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9.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备案号);

10.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相关登记证明材料(登记号);

1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社会信用统一代码);

12.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13.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14.有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

15.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三)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改变工艺技术且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申请变更许可范围的

1.申请材料目录清单;

2.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加盖公章);

3.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申请书(加盖公章);

4.针对该生产装置或工艺技术进行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十一、申报要求

(一)申请材料数量齐全,文档完整、清晰,符合法定形式。

(二)申请材料以PDF、JPFG、OFD、TIFF格式上传。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加盖公章),材料中含有签字、印章、结论性文字的须扫描后以PDF格式上传。电子图纸以CAD文件或PDF文件格式上传;纸质图纸须扫描为电子版文件,以PDF或常用图片格式上传。

(三)所有材料顺序标注页码。

十二、申办程序

中央驻豫和省管企业、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或注册地址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安全监管局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中央驻豫和省管企业、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通过竣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安全监管局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委托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受理和审查。

(一)企业申请

申请人在河南省政务服务网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注册账号,登录河南省政务服务平台,按照申请事项要求的材料在线申请。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出具《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二)受理

1.省安全监管局政务受理中心在线受理企业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生成受理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但通过补正可以达到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生成补正告知书;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生成不予受理通知书

2.受理通知书、补正告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在线送达申请人。

3.政务受理机构2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需要补正材料的,受理起始日期按申请人自上传补正材料之日计算。

(三)审查

1.省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管三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在线审查。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的,指派工作人员到现场核查。

2.经过现场核查,需要申请人进行整改的,现场核查人员填写《整改意见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整改全部内容和整改完成日期。整改完成日期不得超过法定办结日期。《整改意见告知书》在线送达申请人。

3.在法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申请人将整改情况、复查确认意见以及在整改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加盖公章),通过省安全监管局综合监管平台,扫描上传至安全监管三处。

4.安全监管三处根据工作人员审查意见或者现场核查(复核)和整改情况,至迟于法定办结日期2个工作日前,提出行政审批意见。申请人在法定办结时间内不能完成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安全监管三处提出不同意审批的意见(企业可在整改完成后,重新提出申请)。超过法定时间未提出审批意见的视为同意,提出同意审批的意见。

5.申请人在法定办结时间内主动撤回申请的,安全监管三处提出同意撤回申请的意见。

(四)决定

1.省安全监管局在法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审批决定。超过法定期限未做出行政审批决定的视为批准,做出批准的行政审批决定。企业主动提出撤回申请的,做出终止审查决定。

2.同意许可的在线送达行政审批决定书;不予批准的在线送达不予批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终止审查决定在线送达申请人。

(五)送达

在线送达审批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送达许可证。

十三、申请接收(必要时)

1.窗口接收:省安全监管局政务受理中心    

2.信函接收:建议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寄送

收件人: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管理局政务受理中心

接收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纬二路10号(纬二路与政一街交叉口)省直机关综合办公楼418室

邮政编码:450000

3.电子邮箱:xkb037165919888@126.com

十四、办结时限

省安全监管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十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请参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有关规定。

十七、咨询途径

河南省安全监管局政务受理中心   电话:0371-65919888

河南省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管三处   电话:0371-65919829

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可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和河南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平台或者咨询电话进行查询。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河南省安全监管局信访机构    电话:0371-65919722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纬二路10号(纬二路与政一街交叉口)省直机关综合办公楼418室

邮政编码:450000

(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 9:00-12:00;下午 13:00-17:00。

节假日办事预约电话:0371-65919888

二十一、办理基本流程(图)

 

 

    河南省安全监管局行政审批流程图.doc 

 



 

主管单位: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豫ICP备15021429号-1

网站邮箱:sxxddzx@126.com 网站电话:0371-65919777 投稿邮箱:hnajtg@126.com

合作单位:中国应急管理报河南记者站 技术支持:河南山谷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