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安委办〔2018〕2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的通报》(安委办〔2018〕7号,以下简称《通报》)转发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举一反三,做好涉氨制冷专项治理扫尾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涉氨制冷企业隐患排查扫尾工作,针对自行验收、交叉核验中发现的具体隐患和《通报》指出的共性问题,举一反三,认真梳理,深入排查,查找本地区涉氨制冷专项治理工作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特别是对长期停产、断续生产和小散乱企业要开展全覆盖多频次督促检查,彻底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
二、突出重点,聚焦液氨存储和使用量超过10吨的涉氨制冷企业。各地要把涉氨制冷专项治理与“打非治违”有机结合,采取“四不两直”明查暗访、回访检查等多种方式,重点对液氨存储和使用量10吨以上的涉氨制冷企业辨识、评估、备案等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辖区液氨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无一遗漏。
三、严格执法,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各地要层层传导压力,压实责任,将涉氨制冷企业列入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借鉴《通报》介绍的工作经验和做法,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开展明查暗访和随机抽查,确保管理制度、防范措施、培训教育、持证上岗、应急管理等落实到位,健全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形成常态化监管。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必须依法查处,及时复查验收;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涉氨制冷企业,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关闭取缔。
各地液氨重大危险源数据信息于5月18前报送至省安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371-65919819,电子邮箱:hnshengjusichu@163.com。
附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的通报.pdf
2018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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