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安监管办〔2018〕72号
各有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做好非煤矿山汛期安全检查工作,依据国家总局《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防汛工作
5月至9月是我省的主汛期,强降雨等极端天气多发,极易诱发生产安全事故。各地区要高度重视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洪、抢大险、救大灾,未雨绸缪,超前部署,积极做好应对极端天气条件和特大洪水的各项准备,切实做好非煤矿山防汛度汛工作。
二、加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各地要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履行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实行全员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机制,落实企业内部各级风险管控及隐患治理责任,确保风险防控到位、隐患及时查改。
各级安监局要提高高风险矿山(坑探及基建项目、地下矿山、尾矿库)执法检查及督查频次和力度,确保矿山隐患查改到位。
三、严格工作检查程序
(一)企业自查自改。非煤矿山企业要在4月至6月按照《汛期安全生产检查报告》(以下简称“《检查报告》”)要求开展自查,评定安全等级,落实隐患整改,并将《检查报告》报送至负责直接监管的市、县安全监管局。
(二)市、县局检查执法。相关市、县安全监管局要在6月至7月组织专家对照矿山企业报送的《检查报告》逐项复核打分,并对复核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实施闭环执法。
其中对复核结果为A级的生产系统,可同意其继续生产或作业,限期整改隐患;对复核结果为B级的生产系统,下达隐患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完成隐患整改;对复核结果为C级的生产系统,可责令其局部停产,整改完毕后,由企业聘请专家组或安全生产服务机构重新检查评定,经重新检查评定为合格的,可同意其恢复生产;对复核结果为D级的生产系统,可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企业停产整改,企业整改完成经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局复核合格后,方可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允许其恢复生产。
(三)市局抽查。省辖市安全监管局要制定《汛期非煤矿山安全抽查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抽查方案》),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列出辖区内非直接监管矿山的抽查清单,组织专家对照《检查报告》逐项核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切实做到闭环执法。
(四)省局督查。省安全监管局将成立专项督查组(具体分组见附件2),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重点对各省辖市安全监管局抽查工作和县级安全监管局闭环执法工作进行督查,并以《汛期安全生产督查清单》(附件3)的形式向市、县安全监管局反馈情况,对反馈的问题,由市、县安全监管局督促整改和闭环执法。
四、其他要求
(一)各市、县安全监管局要科学辨析本地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因素,明确汛期监管重点,及时发布预告预警,督促企业认真排查整改事故隐患,确保汛期安全生产。
(二)停工停产矿山生产系统要按照《关于做好长期停产停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豫安监管办﹝2015﹞175号)要求,落实汛期停工停产期间安全生产措施。汛期复工复产的,要按照汛期安全生产及复工复产要求,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各级安监局在汛期检查、抽查、督查工作中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
附件:1. 汛期安全生产检查报告
2.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督查分组
3. (市、县)汛期安全生产督查清单
附件下载.doc
2018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