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平时交谈,甚至领导讲话及政府规范性文件中,经常出现“重检查、轻执法”、“检查多、执法少”的用语现象,“执法”常常作为一个具体的词与“检查”并列使用,本人认为这样使用存在歧义,有不妥之处,应该予以规范。
执法到底包含什么含义?本人翻阅了手头资料,没有从法律、行政法规层面找到“执法”的有关定义,以下是有关规范性文件中的释义: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以下简称执法行为),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监督检查、现场处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为。
《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执法,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履行安全生产(含职业卫生,下同)监督管理职权中,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无论是执法行为还是安全生产执法,原安监总局给出的“执法”都不是一个单一的名词。而是包含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诸多行为的复合用语。
本人又以“行政执法类别”或“行政执法分类”为关键词进行搜索,行政执法可分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等10中具体行为(具体含义请自行查阅)。从此也可以看出,执法并不是一个单一具体行为的词。
从以上已知资料可以确定,安全生产执法包含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等行为。执法包含检查,检查也是执法,执法与检查不能并列。
在现实工作中为什么常出现两者并列使用的情形呢,个人分析,行政执法具体行为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最为常见,而行政处罚又最具威慑力,用的久了就把处罚与执法等同,久而久之,执法就是单一意义上的处罚了。这也与实际是相符的,执法就是处罚,处罚就是执法,这样解释,就可以理解“只检查不执法”等习惯用语了。
毕竟,执法、处罚、检查三个词具有不同的含义,使用上应当严格规范。特别是在安监人员提高自身依法行政能力及十九大“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下,规范用语、避免指代不明,还是很有必要的。
至于更正则很简单,只需把目前的执法改成处罚即可。“重检查、轻处罚”,“只检查、不处罚”这样在语言逻辑上更加合理。
根据以上信息,还能更好的体会《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这一法律用语的严谨性。无论是处罚还是许可或者强制,都无计划性可言,只有检查才可以计划。
明白以上用语的定义,能够帮助我们更好的理解具体执法行为的逻辑关系,从而更加科学合理的实施每项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永城市安全监管局 李亚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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