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安监管〔2018〕4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
为推进全省安全生产“放管服”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厘清各级安监部门分级监管的权限,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以下简称行政许可)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现对我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行政许可实施权限明确如下:
一、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分工
省安全监管局指导、监督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1.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2.跨省辖市、直管县(市)的;
3.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4.中央驻豫和省属企业占50%以上股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建设项目(股权以工商部门注册为准)。
省辖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应急管理部和省安全监管局实施以外的涉及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确定并公布市县两级安全监管局对其他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范围。
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应急管理部和省安全监管局实施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二、行政许可分工
省安全监管局指导、监督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受理和实施下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1.中央驻豫和省属企业占50%(含)以上股权的企业(股权以工商部门注册为准);
2.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上述范围以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行政许可委托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受理和实施。
201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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